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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职称证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,加强职称【chēng】评审管理,优化职称评审服务,提升【shēng】职称评审【shěn】质量,根据【jù】国家深化【huà】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部令第40号)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,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、能力、业绩的评价和认定。

第三条 我【wǒ】省【shěng】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【tuán】体、个体【tǐ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组织等用人单位(以下统称用【yòng】人单位【wèi】)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,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 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(职称)部门会同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制【zhì】定的各系【xì】列(专业)职称申报评审条件,是评【píng】价【jià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才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【chēng】的基本标准【zhǔn】。

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、分类评价的原则,不【bú】唯学历、不唯【wéi】资历、不唯论文【wén】、不唯奖【jiǎng】项,重点【diǎn】评价职业道德、创新【xīn】价【jià】值【zhí】、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。

第六条 

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厅【tīng】负责全【quán】省职称评审统【tǒng】筹规划、综【zōng】合管理等工作。

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)人力【lì】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、雄安新【xīn】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【shěn】综合管【guǎn】理和组织【zhī】实【shí】施工作。

省直各部门(单位)在各自职责范围【wéi】内负责所属单【dān】位的职称评审【shěn】管理和【hé】组织【zhī】实施工作。

第七条 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:

(一)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负责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,并授权由【yóu】省直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【bù】门或具备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【píng】审条件的用人单位具体组【zǔ】织实施。

(二)各市(含【hán】定州、辛集市)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(职称【chēng】)部门【mén】、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和省直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负【fù】责所辖【xiá】范围内中级职称评审

第八条【tiáo】 我省职称申报评审【shěn】条件由省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厅印发,各自【zì】评单位可【kě】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【bào】评审条件的【de】量化打分细【xì】则。

第二章申报审核

第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(以【yǐ】下简称【chēng】申【shēn】报人【rén】)应【yīng】当遵【zūn】守宪法和法【fǎ】律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【dào】德,符合相应专业和级别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、相应级别【bié】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【jiàn】。

申报人应【yīng】当为在职的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,公务【wù】员、参照公务【wù】员法管理的人【rén】员、离退【tuì】休人员不得申报【bào】参加职称评审。

取得本【běn】级职称后,累计【jì】年度考核合格次【cì】数达【dá】不到同【tóng】级最【zuì】低任职年限数的【de】,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【shěn】。

受党【dǎng】纪处分【fèn】、政务处分【fèn】、组织处理或诫【jiè】勉【miǎn】等的,在处分期【qī】或影响期内,不【bú】得申报参【cān】加职称评审。

涉【shè】嫌违法违纪被立【lì】案调查的,在调查期间或因犯罪【zuì】在刑【xíng】事处罚期间不【bú】得【dé】申报【bào】参加职称评审。

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,按准入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申报人一【yī】般按【àn】照职称层级逐【zhú】级申报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,对符【fú】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、一【yī】步到位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的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人才,可以直接申报相【xiàng】应级别的【de】职称评审【shěn】。

申报人应当【dāng】在【zài】规定期限内【nèi】提【tí】交申报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【shí】性负责。

第十一条 

实行【háng】考【kǎo】评结合的职称系列,须【xū】先【xiān】取得【dé】相应专业考试【shì】合格证后,方可申报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。

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(专业),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。

按照国家职业资格【gé】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规定和【hé】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【yǔ】职称对应目录,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才取得职业资格【gé】即【jí】可认定具备相【xiàng】应系列(专业)和级别的职称【chēng】,并【bìng】可作为申报【bào】高一【yī】级职称的条件。

第十二条 申报职称评审可从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进行申报,专业技术人才,在规【guī】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申报手续,并由【yóu】个人提供【gòng】能反【fǎn】映本人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水平【píng】、工作业绩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道德表现等符【fú】合申报【bào】评审条【tiáo】件的有【yǒu】效材料。

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列(专业)的,应当在【zài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,经【jīng】单位【wèi】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【bào】系【xì】列(专业【yè】)的职称评审条件

现【xiàn】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得【dé】的专业【yè】技术资格【gé】职称同级别,申报【bào】的专业技术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应当与现【xiàn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岗位相一【yī】致。

转【zhuǎn】评【píng】系列(专业【yè】)前后从事同级别【bié】的专业技术工【gōng】作年限累计计算,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【zài】申【shēn】报高【gāo】一级职称时使用【yòng】,转评后,第二年起【qǐ】才可申【shēn】报相应高一级专业【yè】技术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。

以考【kǎo】代【dài】评的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,不【bú】得通过系列(专业)转评方式取【qǔ】得资格【gé】,考评【píng】结合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,应当参加相【xiàng】应考试。

第【dì】十四条【tiáo】 用人单位要按照公【gōng】开【kāi】述职、考核答辩、考核评【píng】议、量【liàng】化【huà】赋【fù】分【fèn】、综【zōng】合排序、集【jí】体研究【jiū】等程【chéng】序组【zǔ】织申报推荐工作,认真审核申报【bào】材料,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【shí】、规范、完整,并在单位内部【bù】对通过人员名单【dān】、申报材料等情况进【jìn】行公示,公示【shì】期不少于5个工【gōng】作日,公示无异议【yì】的,按照职称评审【shěn】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。

各市(含【hán】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【qū】党群工【gōng】作部、省直【zhí】有【yǒu】关部门(单位【wèi】)对申报材料进行复【fù】核。

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、自由职业者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,其【qí】申报评审材料【liào】可以由【yóu】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【zài】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服务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履行审核、公示、上报等程序。

各市(含【hán】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【qū】党群工作【zuò】部结合本地实际【jì】,进一步明确【què】非公有【yǒu】制经济组织、自【zì】由职业【yè】者等人员的申【shēn】报渠道【dào】。

第十五条 我【wǒ】省本年度【dù】不开展职【zhí】称评审的系【xì】列(专业),由省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(职称)部门委托具有评审权【quán】限的【de】国家部委或外省评审;外【wài】省或者中【zhōng】直单位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需委【wěi】托我【wǒ】省代【dài】评的【de】,应在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【shǒu】续。

第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

第十六条 各市(含【hán】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、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(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)开【kāi】展职【zhí】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应当按【àn】照规定【dìng】申请组建相应【yīng】专业和级别职【zhí】称评审【shěn】委【wěi】员会【huì】(以下简称【chēng】评委会)。

评委会【huì】负责评价、认定专业技【jì】术人【rén】才学【xué】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【néng】力【lì】,对【duì】组建单位负责,受【shòu】组建单位监督。

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,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。

第十七条 我省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的【de】评委会分为高级、中级二个【gè】层级,初【chū】级职称(不【bú】含以考【kǎo】代评专业)不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评审,实行考核认定。

高【gāo】级评委会由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或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【píng】审的【de】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组建【jiàn】高级评委会或分别【bié】组【zǔ】建正【zhèng】高级【jí】、副高级评【píng】委会。

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【de】用人单位,不开展年度【dù】主系列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的,可【kě】委托具【jù】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进【jìn】行评审。

第十八条 评委会【huì】组成人员【yuán】应当是单数,根据工作需要设【shè】主【zhǔ】任委员【yuán】1名和副主任【rèn】委【wěi】员9-21名。

按照【zhào】职称【chēng】系列组建【jiàn】的评委会,评审专【zhuān】家人数原则上应【yīng】当为:高级评委会不少【shǎo】于25人,中级评委会不少【shǎo】于17人。

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。

组建评委会【huì】的人【rén】数,按管【guǎn】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同意【yì】后【hòu】,可以适当调整【zhěng】。

第十九条 评委【wěi】会专家库实行备案管【guǎn】理,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【liè】(专业)建立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专家库【kù】,根据评审【shěn】工作需要及时调整、更新专【zhuān】家库【kù】组成人员,注【zhù】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【háng】业专家和【hé】经【jīng】验丰富的一线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员进入【rù】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库,并报有相应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核准备案。

第二十条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【fǎ】和【hé】法【fǎ】律,无违法和犯【fàn】罪记录,具备良好【hǎo】的职业道【dào】德,公道正派;

(二)获得本职称系【xì】列(专业【yè】)或者相近系列(专业【yè】)相应层级的职【zhí】称2年以【yǐ】上,从事【shì】本领【lǐng】域【yù】专业【yè】技术工作,在本地区本【běn】领域【yù】具有较高影响力;

(三)按要求参加评委会,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;

(四)

综合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或【huò】者单独组建的【de】正【zhèng】高级评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家,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【zhí】称;

单独组建的【de】副高级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【jiā】,应当【dāng】具【jù】备副高级及以【yǐ】上职称,其中具备正【zhèng】高级职【zhí】称的【de】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/3;

中级【jí】评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家,应当【dāng】具备中【zhōng】级及以上职称,其【qí】中具备副高【gāo】级及以【yǐ】上职称人【rén】数原则上不得【dé】少于1/3。

第二十一【yī】条 评委会组建单【dān】位应设立评委【wěi】会办事机构【gòu】,由其【qí】负责组【zǔ】建相应层级职称【chēng】评委会,受组建单位的【de】指导【dǎo】、管理和监督,并履行以【yǐ】下职【zhí】责。

(一)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。

1.宣【xuān】布评委会组【zǔ】成【chéng】人员名单,通过组建单位提名的【de】评委会主任、评委【wěi】会副主任、学科【kē】(专业)评议【yì】组组长名单,明确学科组【zǔ】划分。

2.汇【huì】报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会议的准【zhǔn】备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情况,包括【kuò】: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【liàng】;会议【yì】议程、方法和时间安排;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材料和【hé】答辩人员的【de】分组;会议相关材料的准备情况等。

3.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作的【de】要求,组织学习评【píng】审条件【jiàn】和有关【guān】政策性文件,熟悉有关【guān】政策【cè】和评【píng】审标准,提出【chū】工作纪律,签订【dìng】承诺书【shū】等。

4.评委会主任对全体评委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。

(二)组织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。

(三)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。

(四)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。

(五)对评审结果备案、发文等工作。

各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【dān】位每年度对评【píng】委会评【píng】审专家调整一【yī】次,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【píng】审专家总【zǒng】数的【de】1/3以【yǐ】上。评审专家连续【xù】参加同一【yī】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【bú】超过3年。

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估工作【zuò】,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每3年对评委【wěi】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【háng】一次评【píng】估,形【xíng】成【chéng】报告报【bào】送省【shěng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【mén】。

第四章组织评审

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由评委【wěi】会组【zǔ】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实施,原则上每年【nián】度【dù】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1次。因特【tè】殊情况无法按时进【jìn】行的,应【yīng】当报【bào】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(职称)部门同意后方可【kě】延期。

第二十四条 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办事机构【gòu】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【fāng】案,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【shī】,并从专家【jiā】评委【wěi】库随机抽取评委,评委会主【zhǔ】任【rèn】委员,副主【zhǔ】任【rèn】委员人【rén】选在抽取的评委中产【chǎn】生。

第二十五【wǔ】条 根据【jù】评审【shěn】工作需【xū】要,评委会【huì】可以【yǐ】按照学【xué】科或者专业组成【chéng】若【ruò】干评【píng】议组,专业评议组组【zǔ】长应当由评【píng】委会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专家担任。每【měi】个【gè】评议【yì】组评【píng】审专家不少于3人,负责对申报人【rén】提出评议意见;也可以不【bú】设评【píng】议组,由评委会3名以【yǐ】上评审专家按【àn】照分工,提出评议意见。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【píng】议【yì】情况,作为评委会【huì】评议表决的参考【kǎo】。

第【dì】二十六条 职称评【píng】审坚持客观公正、好中选优【yōu】原则,从【cóng】严【yán】控制通过率【lǜ】,提高评审质量。

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采取少【shǎo】数服从【cóng】多数【shù】的原【yuán】则进行评议,通【tōng】过【guò】参【cān】会评委【wěi】无记名投票表决,同意票数【shù】达【dá】到出席评审【shěn】会议评【píng】审专家总【zǒng】数2/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。

第【dì】二【èr】十八条 各评委会要【yào】选择合【hé】适的场【chǎng】地,实行封闭评审,避免外界干扰,评【píng】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。

评【píng】审专【zhuān】家及工【gōng】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【jì】律,不得【dé】对外泄露评【píng】审内容,不【bú】得【dé】私自接收评审材料。

评审工作实【shí】行回避制度,评【píng】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【guān】系或【huò】者其他关系【xì】可能影响职称评【píng】审客观公【gōng】正的,应【yīng】当按有关规【guī】定进【jìn】行回【huí】避。

评委会组建单位【wèi】或【huò】者办事【shì】机构发【fā】现上述情【qíng】形的,应当通知相关评【píng】审专家回【huí】避。

第二十九条【tiáo】 评【píng】审会议结束时,由主任委员或【huò】者主持会议的副主【zhǔ】任委员【yuán】宣布投票结果,评委会评审专家对【duì】评【píng】审结果签【qiān】字确认。省直部【bù】门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通【tōng】过人员的评审【shěn】表加【jiā】盖河【hé】北省职称【chēng】改革领导小组办【bàn】公室印章,省【shěng】直部门和各市评委会通【tōng】过【guò】的中级【jí】人员评审表加盖省【shěng】直部门或各市职【zhí】称改革领导小组【zǔ】办公室印【yìn】章,各自评单位通过人员的评审表加【jiā】盖本评委会【huì】印章。

第【dì】三十条 评【píng】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【jì】录。会【huì】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【jiān】、地点【diǎn】、出席人员、评【píng】审对象、会【huì】议议程、投票结果等,记录由会议主持人【rén】及记录人【rén】签名【míng】后归档【dàng】管理。

第三十一【yī】条 评审会议结束【shù】后,评委会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单位对【duì】评审【shěn】结果进【jìn】行公【gōng】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【rì】。对公示期间举报【bào】反映【yìng】的问【wèn】题线索,由【yóu】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【chá】核实。

第三十二条 公【gōng】示期【qī】结束后,按【àn】照规定报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部【bù】门备案,备案确认后【hòu】行文公布。

第五章评审服务

第三十三条【tiáo】 省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厅牵头负责职称评审信息化【huà】建【jiàn】设工作,依托“河北省人【rén】社一体化【huà】平台”(以下简【jiǎn】称一体化平台【tái】),统一数据【jù】标【biāo】准,规【guī】范数据采集,实现【xiàn】职称【chēng】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、备案、证【zhèng】书【shū】打【dǎ】印等网上办理【lǐ】,为职称申【shēn】报评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。

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【shì】机构应当利用【yòng】管【guǎn】理服务【wù】平台开展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工作,采【cǎi】集评审数据。

第三十四条 在保【bǎo】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,逐【zhú】步开放职【zhí】称信【xìn】息查询验证【zhèng】服务。

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,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十五条【tiáo】 从省外(京、津除【chú】外)、中央驻冀等单位调入我省【shěng】或者退役安置(转业【yè】、自【zì】主择业)到【dào】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,其【qí】职称按照职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【lǐ】权限进行【háng】认定。

第六章监督管理

第【dì】三十六条 各级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和【hé】职称系【xì】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门应【yīng】当加强对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的监督检查,构建政【zhèng】府监【jiān】管、单位(行【háng】业)自律和社【shè】会监督的综合监管【guǎn】体系。

被检查单位、相关【guān】机构和申【shēn】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【yǔ】职【zhí】称评审有【yǒu】关的资料,不得拒【jù】绝【jué】检查【chá】或者谎报、瞒【mán】报。

第三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【chéng】信承诺制。申报【bào】人对本人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负【fù】责,承诺申报内容及【jí】所提供的材【cái】料真实、准确【què】;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对审核推荐行【háng】为负【fù】责,承诺所推荐人员【yuán】申报评审【shěn】资格条件及申报【bào】材料的审核【hé】情况真【zhēn】实、准确;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【bàn】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【zuò】纪律要求【qiú】。

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、提供不实材料【liào】或违反【fǎn】规定的申报人【rén】员,取消【xiāo】其申报评审资【zī】格【gé】,列入诚【chéng】信“黑名单”,3年内不【bú】得再申报评审,并视情况建议有关【guān】部门【mén】予【yǔ】以严肃处理。已【yǐ】经【jīng】通过【guò】评【píng】审的,予以撤销。

第三十九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【hé】不严,包【bāo】庇、纵容【róng】弄虚【xū】作【zuò】假,甚至出具【jù】虚假证明【míng】的单【dān】位和个人,追究单位主要【yào】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,并建议有关部【bù】门予以【yǐ】通【tōng】报【bào】批评或行政处分。

第四十条 对不正确【què】履行职责【zé】,违反评审工作【zuò】纪律,泄露评审秘【mì】密的评委【wěi】,取【qǔ】消其评委资格,终身不得进【jìn】入职称评审专家库,并【bìng】视情况建【jiàn】议有【yǒu】关部【bù】门予以依规【guī】处理。

第四十一条 对不执行国【guó】家、省有关规【guī】定,违反评审程序、降低【dī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标准或超越【yuè】评审【shěn】范围和权限,不能保【bǎo】证评审质量,不能【néng】正确【què】履行职责的评委会,视情况作出【chū】限期【qī】整改、取消【xiāo】评审结【jié】果等处理,情节【jiē】严【yán】重的取消评审权。

第四十二条【tiáo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门和【hé】职称系【xì】列(专业)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应当采【cǎi】取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【guǎn】,通过质询、约谈【tán】、现场观摩、查阅资料等形式【shì】,对各级评【píng】委会及其组建单【dān】位开展【zhǎn】的评审工作进【jìn】行抽查、巡查【chá】,依【yī】据有关问【wèn】题线索进行倒查、复【fù】查。

第【dì】四十【shí】三条 评委会【huì】组【zǔ】建单位纪【jì】检监察部门【mén】要加强对职称评【píng】审工【gōng】作的监督,对违反评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,应当依纪【jì】问责处理。

第四十四条 加【jiā】强监管【guǎn】信息归【guī】集【jí】共享,充分【fèn】运用大数据等技术,加强跟踪预【yù】警,提高监管工【gōng】作智能【néng】化水平。

第【dì】四【sì】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应当【dāng】积极配合【hé】有关部门依法【fǎ】查【chá】处假【jiǎ】冒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、制【zhì】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。

第四【sì】十六【liù】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【jià】、财【cái】政部门核【hé】准的收费标准,自觉【jiào】接受监督和审【shěn】计。

第四十七【qī】条 职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中【zhōng】,涉嫌【xián】违规违纪【jì】的,按照管理权限【xiàn】和【hé】有关规定,予以核查处理;涉嫌违法【fǎ】犯罪的,移送【sòng】公安、司法【fǎ】机关处理【lǐ】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四十八条 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经评审取得职称的,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;

(二)经考试取得职称的,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;

(三【sān】)大、中专【zhuān】毕业【yè】生转正定【dìng】职取得的职称,从具有职称【chēng】管理【lǐ】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【zhě】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。

第四十九条 涉【shè】密领【lǐng】域职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的具体办法,由相关部门和单【dān】位参照本规定另行【háng】制定。

第五十条 港澳台【tái】居【jū】民、外【wài】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,按照国家、我省的【de】相关规定执【zhí】行,应【yīng】当符合【hé】相应【yīng】专业和级别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【yè】)的【de】标准条件,不受原职称资格、层级【jí】限制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。

第【dì】五十【shí】二条 本办法自印【yìn】发【fā】之日起实施,以【yǐ】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【yǐ】本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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