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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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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职称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健全职称评审管理【lǐ】制度,规范【fàn】职称评审程序,加【jiā】强职称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队伍建设,推【tuī】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序开【kāi】展工作,保证【zhèng】职称评【píng】审质量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【zuò】的【de】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2〕60号)、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》(京办发〔2018〕4号)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【suǒ】称职【zhí】称评审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【chēng】“评审机【jī】构”)是【shì】指经市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【jú】授权备【bèi】案,按照职责分工负【fù】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的【de】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、区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【bù】门、专业【yè】化人才【cái】服务【wù】机构、行业协会学【xué】会及用人单位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委会”)是指负责【zé】评【píng】议、认定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【shù】水平【píng】和专【zhuān】业能力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【pìn】任委员会。

第四条【tiáo】 本办法所称职【zhí】称评审专家(以下简称【chēng】“专家”),是【shì】指【zhǐ】符合本【běn】办法【fǎ】规定的条件和【hé】要求,经市【shì】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局备案【àn】,以独【dú】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。

第【dì】五条 市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,会同【tóng】行业主管部门、区人力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会保【bǎo】障局等对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机构、评委【wěi】会、专家开【kāi】展的【de】北【běi】京市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进【jìn】行指导【dǎo】、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证书的【de】管【guǎn】理部门,由【yóu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【píng】审通【tōng】过人员进行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、发布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。

第二章 评审机构备案和职责

第七条 评审机构是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职称申报服务、组织职称评审、受理日常咨询【xún】服务、专【zhuān】家管理【lǐ】使【shǐ】用等具体实施工作。

第【dì】八条 评审机构【gòu】应【yīng】具有健全的内【nèi】部管理【lǐ】制度、人事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【dù】和民主监督制度,具有【yǒu】良好的社会信【xìn】誉【yù】,在专业【yè】领域【yù】具【jù】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,在行业内【nèi】具有一【yī】定的影响【xiǎng】力和公信【xìn】力。

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;

(二)研究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【àn】,在评审范围【wéi】内公布【bù】相应系列(专业)、级别【bié】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申报【bào】条件、工作程序、评审方式、联系电【diàn】话、受【shòu】理时间和材料要求【qiú】等【děng】事项【xiàng】;

(三)提供政策咨询服务,做好职称申报服务;

(四)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前培训;

(五)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;

(六)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【shì】全程记录评审工作【zuò】,确保评【píng】审全程可查可【kě】追溯;

(七【qī】)接受申报人复查【chá】申请或举【jǔ】证投诉,受【shòu】理相关“接【jiē】诉即办”工作。

第十条【tiáo】 拟【nǐ】设立评审机【jī】构的单位【wèi】,应向【xiàng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局【jú】提出申请,内容主要【yào】包括单位简介、负责人信息、专业领域范围、开展目的、办公地址、联系电【diàn】话、专【zhuān】职工作人员、配【pèi】套设备【bèi】设施、自【zì】身优势【shì】和【hé】能【néng】够提供的服务【wù】等以及【jí】拟开展评委会的备案【àn】内【nèi】容等。

第十一条 拟开【kāi】展评委会【huì】备案内容主要包括评审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)、评审层【céng】级、评审人员范围、专家名【míng】单、评审量化标准、评审工【gōng】作程【chéng】序等。

第十二条 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对【duì】符合条件【jiàn】的评审机【jī】构、评委【wěi】会按照管理权限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备案,明确评委会名称、评审资格名称、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业范围及专家【jiā】成员名单。备案有效期不超【chāo】过3年,届满或出【chū】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【hé】准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。

第三章 专家遴选和管理

第十【shí】三条【tiáo】 专家遴选和管理坚持“社会征集、分级使用、随机抽取【qǔ】、严【yán】格监督【dū】”原则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【jú】负责本市【shì】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专家【jiā】库【kù】(以下简称“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库”)的综合管理工【gōng】作,建【jiàn】立专家遴选【xuǎn】、备案、监督的动态管理【lǐ】机制。评审机构负责对【duì】专家的征集、审核、培训、监管【guǎn】、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。

第十四【sì】条 市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局通过【guò】发布公告,组织各【gè】评审机构向社会【huì】统一征集专家。评审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应积极吸纳高【gāo】校、科研机构、行【háng】业协会学会、企业的专家【jiā】进入【rù】专家库【kù】。加大从非公【gōng】经济【jì】、新型研发机构【gòu】等推荐遴选【xuǎn】专家,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应有【yǒu】一定比例【lì】。

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组织推荐、邀请入库的方式:

(一)组织推荐。专家入库【kù】采取【qǔ】组织【zhī】推荐的方式在北【běi】京地区征集。其中【zhōng】,市属部【bù】、委、办、局、总公司【sī】、高等院校、人民团【tuán】体新申请专家,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;区属【shǔ】机【jī】关企事业单位、中【zhōng】央在京【jīng】单位【wèi】、非公经济【jì】组【zǔ】织新申请专家,由所【suǒ】在区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部门推荐;

(二)邀请【qǐng】入库。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障局【jú】可【kě】根据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需要,主动邀请【qǐng】中国科学院院士【shì】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国家科学【xué】技术奖和【hé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【jiǎng】人等高层次人才,以及职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急需紧【jǐn】缺的【de】专家入库。

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;

(二)具有较高的业【yè】务【wù】素质,在评审活动中【zhōng】能【néng】够以客观公正、廉洁自【zì】律、遵纪守法【fǎ】为行【háng】为准则;

(三)在【zài】评审的职称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)领域具有重【chóng】要【yào】影响【xiǎng】力,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【zhǎn】水平,具备较强【qiáng】的评审能力;

(四)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正高级职称,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具有【yǒu】正【zhèng】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,对于【yú】急需紧缺专业评审专家可根据实际情【qíng】况设置相应【yīng】条【tiáo】件;

(五)身体【tǐ】健康【kāng】,具备时间和精力【lì】条件完成评审【shěn】等工作,年【nián】龄一【yī】般不超过法定退【tuì】休年龄;

(六)本人愿意【yì】以独立【lì】身份从【cóng】事和【hé】参加本市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【zuò】,自觉【jiào】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局以及评审机构【gòu】的监督【dū】管理;

(七)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第【dì】十七条 评【píng】审机构对申【shēn】请入【rù】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意见,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【tóng】意后【hòu】备案【àn】入库。评审机构【gòu】可根据实际【jì】需要申请适时调【diào】整和【hé】补【bǔ】充专家。

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八条 专家分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【yuán】、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。主任委员(或【huò】副【fù】主【zhǔ】任委员)负责【zé】主【zhǔ】持评委会会议,把握会议【yì】进度、平衡【héng】评价尺度;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考核评价,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【dá】辩评议情况【kuàng】。

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局对入库专【zhuān】家实【shí】行聘【pìn】期管【guǎn】理,聘期【qī】考核合格自动续【xù】聘,每届聘期3年,原则上不超【chāo】过3届。入库【kù】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登录系【xì】统【tǒng】更新。专家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负【fù】责对【duì】专家更新【xīn】的信息进【jìn】行核对。

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,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受邀参加本【běn】市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、业务培训,知【zhī】晓【xiǎo】评审制度、政策以及相关情况;

(二)了解申报人有关情况,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;

(三)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;

(四)作为评委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;

(五)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,专家承担下列义务:

(一)积极参【cān】加【jiā】并按时完成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,提供【gòng】客观、公正、具体、明确【què】的评审意见,对签署的意【yì】见负责;

(二)发现违纪违规行为,应及时向评审机构反映情况;

(三【sān】)自觉【jiào】接受【shòu】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局和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,积【jī】极参加【jiā】职称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;

(四)及时更新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;

(五)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退出专家库:

(一)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;

(二)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;

(三)超过退休年龄5年的;

(四)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。

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

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严【yán】格【gé】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,自主评聘【pìn】单位的评审标准【zhǔn】不得低于本市标准,鼓励国有企【qǐ】业、非公【gōng】经济组织【zhī】建立与【yǔ】内部职务晋升相【xiàng】衔接的职【zhí】称评聘【pìn】机制【zhì】。实行职称【chēng】自主评聘的评委会,外单【dān】位评审【shěn】专家应占有一【yī】定比【bǐ】例。

第二十四【sì】条【tiáo】 专【zhuān】家所在单【dān】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,加【jiā】强专家信息审核,对违纪【jì】违规、科研失信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。

第二十五条 专【zhuān】家与评审机【jī】构工作人【rén】员要认【rèn】真履行【háng】职责,恪守职业道【dào】德,严守评【píng】审纪【jì】律,遵守【shǒu】保密规定。专家应与【yǔ】评审机构【gòu】签署工【gōng】作保密协议。

第二十【shí】六条 专【zhuān】家与评【píng】审机构工作【zuò】人员在参加评审工【gōng】作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应当【dāng】回【huí】避:

(一)与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;

(二)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;

(三)与申报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;

(四)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七【qī】条 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中,专家与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【shǒu】以下【xià】工作纪律:

(一)遵守有关廉【lián】洁【jié】自律规定【dìng】,不得私下【xià】接触申报人或收【shōu】受【shòu】可能【néng】影响评【píng】审客观公正的财物、礼品;

(二)遵守保【bǎo】密规定,不得向【xiàng】外【wài】泄露评审【shěn】内容,不得从【cóng】事【shì】或【huò】参与影响职称评审【shěn】客观公正的活动;

(三)遵守公正、公平【píng】原则,不得影响【xiǎng】和干预评审【shěn】结【jié】果。其中,专家不【bú】得有明显【xiǎn】倾向或【huò】歧视【shì】的现象,不【bú】得谈论【lùn】与评审无关的话题,不得压【yā】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【tā】专家意见【jiàn】;

(四)其他应遵守的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【jī】构负责受【shòu】理【lǐ】复查申请【qǐng】、举报、投诉,并将情况答复申报【bào】人【rén】。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【píng】审结果不服的,可由本人提【tí】出复查申请【qǐng】或投诉【sù】。复查范围为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评审程序是否合规【guī】,专家【jiā】投【tóu】票数计票是否准【zhǔn】确,有无漏计、错计等情况。对评审【shěn】通【tōng】过人员【yuán】有异议【yì】的应书面提【tí】供问题【tí】线索【suǒ】和证据材料。

投诉、举报应提供客【kè】观、明确的【de】证据材料、可查证线索和具体的举报【bào】对象、违规【guī】事【shì】实等。鼓励实名进行【háng】投诉举报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【bú】得诬告【gào】、陷害他【tā】人。不【bú】符合投诉举报要求,没有明【míng】确证【zhèng】据和可查证线【xiàn】索的【de】不【bú】予受理。

第五章 监督考核

第【dì】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、区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局等对【duì】评审【shěn】机构进【jìn】行监督考核;评审机构负【fù】责对【duì】专家进行监督【dū】考核【hé】。

第三十条【tiáo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【tóng】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、区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等【děng】委派【pài】监督【dū】委员,对评审工作【zuò】质量【liàng】、程序和纪律进行【háng】监督【dū】。

第【dì】三【sān】十一条 市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局【jú】会同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、区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局等【děng】通过验收、质询【xún】、约谈、现【xiàn】场观摩、查阅资料等形式,依据验【yàn】收【shōu】结果、接诉即办情况等,对评审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进【jìn】行考核,考核【hé】不合格【gé】的不【bú】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评审机【jī】构按【àn】照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工【gōng】作要求,通过评审质量、履行【háng】义务【wù】情况、监督检查【chá】结果等【děng】对专家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【hé】格的退出【chū】专家库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【fǎ】自9-21起施行【háng】。《北京市【shì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专家管理暂行【háng】办法》(京【jīng】人社专技【jì】发〔2013〕33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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